在2021年即将到来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该公告向我们传达了什么信息呢?
优化了哪些人的预扣预缴办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以下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1、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小李2020年3-12月在A公司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2021年,小李还在A公司工作,但因为小李2020年并非全年都在A公司工作,所以不适用于本公告。
假设小李2020年全年以及2021年都在A公司工作,该公司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且小李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同样,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2020年1-12月,小张在A公司全年工薪收入50000元,且A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假设1:
2021年,A公司1月给小张发放1万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原方法:
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则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而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
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再办理退税了。
从这个对比来看,新方法进一步减轻了小张的办税负担,也无需占用资金。
假设2:
2021年,A公司每月给小张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
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
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一年需预缴个税360元。
而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
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
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了6万元,这时,每月就需要预扣预缴税款了。计算发现,8-10月份,小周每月的预扣预缴税款均为0元,11月、12月则均为180元,全年共计需缴税额为360元。
对比来看,采取新方法后,小周全年的预扣预缴个税额并未变化,但需要预扣预缴税款的月份明显减少,同样也减轻了办税负担。
怎样操作才能享受新预扣预缴方式?
《公告》实施后,可通过以下方法享受新的预扣预缴方式:
●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采用纸质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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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解析可以看出,《公告》对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优化,在《公告》正式实施后,对于部分纳税人来说,以后不用先预缴个税、待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办税负担明显减轻了很多。
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出台《公告》后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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