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男女因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故意逃避交通卡点检查,被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二人均获刑七个月。

1月29日至2月2日期间,李某某、许某某在明知许某某已经出现低烧、咳嗽、喉咙痛等症状的情况下,仍相约由李某某驾车将许某某从三亚市接回我市。2月3日,二人驾车在途径海南环岛(西线)高速某村附近路段时,发现某高速下道口有发热检查卡点,二人担心被检查后许某某无法通行,李某某遂提议在高速路边停车,由许某某步行走下高速公路,李某某等人驾车通过卡点后再从小路接上许某某,许某某同意并依计划一起返回某村。返回我市后,二人于2月3日至2月5日期间,仍邀约朋友在我市的宾馆酒店、菜市场和李某某家中等场所娱乐、聚餐。2月8日,许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经排查,与许某某密切或一般接触人员共133人,均按防疫要求隔离观察14天。据统计,造成经济损失共497548.03元。

2020年1月20日,因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经审查,市检察院认为许某某、李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向市法院提出判处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经审理,市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做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情形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不属于明列的甲类传染病,但根据其传播的风险,依据相关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本案中,二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他人感染的严重后果,但是引起了新冠肺炎病毒大范围蔓延的巨大风险,致使13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14天,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过去8个月,我国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但国内多地仍不同程度地出现新冠肺炎病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仍持续开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鉴,全力配合相关防疫机构的预防、检查措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尽一己之力。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颜妍

编辑:陈俊羽 审核:陈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