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与女子孙某酒后来到孙某的出租房,陈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被拒,陈某强行将孙某拉进出租房内。将孙某被按倒在厕所地面,堵住孙某的嘴,反复打孙某耳光。孙某因害怕而被迫同意,随后陈某逼迫孙某在卫生间内脱衣洗澡。孙某趁陈某洗澡之际,跑出出租房呼喊求救。陈某随即出门追赶,在楼道里抓住孙某,将其按倒在地,掐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巴并打耳光,陈某强行将孙某抱回出租房内,将门上锁,陈某将孙某放在房间地上,用力掐孙某的脖子,孙某慢慢失去了抵抗,当陈某准备强奸孙某时,发现孙某大小便失禁,穿上衣服逃离出租房。

本案例经笔者改编,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删减了部分情节,但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性。本案又是妇女交友不慎或滥交友导致的结果,自己虽然没被强奸,但仍受到身体及心理的伤害。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有点刑法理论,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陈某涉嫌强奸罪

陈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背妇女意与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妇女同意是表里关系。

本案中,陈某采取掐子、殴打等暴力手段,使得孙某基于害怕被迫同意,但仍违背了孙某的意志,因此,陈某的行为为强奸罪的着手行为。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犯罪后,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犯罪既遂,如本案完成强奸;二是犯罪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本能完成的犯罪却没有完成;三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分为着手前的预备和着手后的预备。

本案中,笔者认为陈某构成强奸罪的预备,为着手后的预备,是指本来可以完成的犯罪,因行为人自已的原因而主动放弃犯罪的情形,至于行为人放弃本可以完成的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可能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悔过而放弃才算是犯罪中止,笔者持否定态度,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是行为人基于真诚悔过,而是存在自已认定无法完成犯罪,但客观上是完全要以完成犯罪的,仍可评价为犯罪中止,如本案,由于陈某掐孙某脖子,至其大小便失禁,从客观上来说,这样的情形完全可以完成犯罪,而陈某认为不可以而放弃,这种情况可以评价为犯罪中止。

因此,对于犯罪中止的原因应作客观评价,不以当事人理解为依据。实践中,有的妇女在发生被强奸时,有的说自己得了性病、有的说自已来例假、有的说自已得了心冠肺炎、有的说自已长得太难看了等,所有这一些 都不是行为人无法完成强奸的理由,即不足以构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本以上分析,本案中,陈某涉嫌强奸罪,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陈某在对孙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已对孙某造成损害,因此,应依法减轻处罚。

陈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陈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交以外的类似性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的性羞耻心理或他人性的自主权。如搂抱、抠莫、亲吻、妇女强奸男性等均是猥亵的行为手段。

本案中,陈某强迫孙某裸体洗澡、搂抱等强奸前的手段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结语:本案中,陈某实际上中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强奸孙某的行为,但是陈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即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比照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有其他恶劣节),强制猥亵、侮辱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第二款,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陈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