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一张署名为越塘村委会的“通知”在社交媒体流传。该通知显示,由于派出所在出租屋内查获拉客招嫖、卖淫嫖娼活动,越塘村委会按村规民约决定对当地一房东作全幢楼停水三个月的处理。8日,广东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回应表示,获悉相关情况后,街道相关部门主动介入,通知越塘村委会迅速对该楼恢复供水,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截至12月7日16时许,该楼栋供水已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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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屋里拉客招嫖、卖淫嫖娼,不止直接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违法犯罪,必须严惩不贷。而且,近年来,由于人员复杂,流动性较大,出租屋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确实容易“藏污纳垢”,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集散地”。换言之,不论是净化社会风气,还是惩治违法犯罪,村委会都有责任整治出租屋拉客招嫖、卖淫嫖娼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求房东负起应尽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说,村委会以村规民约形式惩治出租屋拉客招嫖、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并无不可,没有越权,也符合群众的期许。

但从法律角度说,一间出租屋存在拉客招嫖、卖淫嫖娼行为,对全幢楼进行停水三个月的处理。如此村规民约逾越了法律边界,俨然是在搞株连式处罚,实质上是以违法手段整治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不论是对存在拉客招嫖、卖淫嫖娼行为的出租屋采取停水处理措施,还是处理全幢楼出租户,都属于侵犯居民合法权利的条款,于法无据。

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一间出租屋存在拉客招嫖、卖淫嫖娼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能是当事出租屋的承租人,与整幢楼其他房间租房客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只能处理处罚当事租户,不该株连其他无辜租户。

实际上,即便是行政部门也不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户进行停水处理,更不要说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身并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总之,以村规民约形式整治出租屋拉客招嫖、卖淫嫖娼等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没错,但村规民约内容本身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这是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