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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方周报
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12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分别对市场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租赁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并提出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
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解决承租人诉求
《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作出要求,指出各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作为,对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特别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参照《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等文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要秉持合法规范经营理念,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
《通知》提出,广州要建立起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对于投诉量大的问题,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实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包括房屋业主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等数据。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
《通知》对其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同时,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协助各区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及涉租赁纠纷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纠纷。对于涉及承租人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并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服务等工作。
此外,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通知》指出,从业人员应向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服务机构报送租赁双方信息,并协助开展上门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承租人、房屋权利人可分别通过3种途径维权
除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行为以外,为保障出租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权利,12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同步印发了《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下称《调处指引》)。《调处指引》针对承租人、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分别给出了3种维权方式和途径:
业主、租客向租赁企业维权:
1.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的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介入协助解决:一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二是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仅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
3.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外,对于出租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也可采取如下 3 种方式进行维权:
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但空置未出租的房源,出租房屋权利人可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与住房租赁企业的委托合同后收回房屋。
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且尚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承租人居住的,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与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12345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房屋权利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租赁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倒闭而产生的租赁纠纷,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应尽力协调以稳定租赁关系,在处理好与原租赁企业合同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房屋权利人可与承租人双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各方已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原租赁企业追讨。
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未搬离之前,房屋权利人不应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强行驱赶的,可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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