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创新要素的高效无障碍流动是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抓紧建立健全跨区域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特别是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区域合作的当前及长远红利远大于人为设置壁垒可能带来的短期效益,从而切实解决好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一体化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为此,我们研究梳理了跨区域合作中的财税利益共享机制的一些典型做法,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合作共赢发展提供启发与借鉴。

关于企业跨区域迁建后的

税收分成比例确定的政策举措

这一类主要是关于因环境制约、技术更新等多种原因,企业重新选址并迁建到其他地区后税收收入的分配问题。从政策设计出发点看,主要是必须分别考虑企业迁出地既得财税利益和就业机会的减少,而迁入地又有着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务成本的增加等客观因素,两相权衡后赋予相应权重,较为合理地分配企业迁建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收入。

京津冀区域针对京津冀之间的企业迁建,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三税地方分成部分。具体举措包括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江苏省南京市针对全市范围内跨区落地的招商项目、现有孵化器内孵化毕业并跨区转化的企业、以及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需跨区域迁移的项目,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中规定前3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由迁出区与迁入区7:3分成,后3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由迁出区与迁入区3:7分成,以利益杠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和衔接。

浙江省绍兴市在全市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优质项目跨区域流转和企业无障碍迁移,税收分配按照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考核指标数据以及当年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4]130号)中前3年按50%:50%的比例由承接方和引入方分成,后3年按75%:25%的比例由承接方和引入方分成。

广东省东莞市针对跨区域生产经营的产业项目,于2016年制定了《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东府办[2016]71号),按照相关镇街(园区)在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增加值、进出口额等方面实行利益共享。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新上投资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3年内,在转入地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镇街(园区)财政收入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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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

以及总部经济与分支机构产生

税收重新分配的政策举措

这一类主要针对当企业通过合并或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形式实现跨区域兼并重组,或是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时所产生的税收重新分配的问题。在政策设计上,一方面可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分别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另一方面,针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广东省、北京市等先后出台实施意见,规定企业跨地市进行兼并重组的,各地市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等因素,协商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发布《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原则,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部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四川省为进一步增强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就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共建园区等跨区域项目、跨区域合作中财税利益分配提出了以市县为主体,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财税利益分配办法,在《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5]4号)中规定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由相关市、县协商确定税收共享范围、解缴地点、解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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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投资建设园区与飞地

经济的财税收益分享的政策举措

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或是飞出地将资金、项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其税收分享主要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分享。

河南省2019年8月发布《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2019),提出“飞地经济”园区内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

深(圳)汕(头)特别合作区2018年12月揭牌,设立党工委和管理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为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深圳、汕尾市委市政府管理,赋予地级市一级财政等管理权限。合作区GDP纳入深圳统计,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合作区,用于进一步建设。

苏宿工业园由江苏省、苏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在2006年按1:0.5:0.5:4比例共同出资,在收益分成上,起初规定前10年内园区的财政收入和分红全部留作园区的滚动发展资金。从2009年之后,增加了利益共享条款,并且规定对于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由双方商定利益分成办法。

皖江示范区内与长三角合作共建园区,由安徽省将“净地”交给沪苏浙政府,由其组织开展建设与管理,独立经营,封闭运作。在《关于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推进园区合作共建的初步设想》(2010)中,园区的经营期限为10—15年,在此期间,经营方可在园区设立规划、税务、工商等派出机构,行使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享有园区开发经营收益。

浦东祝桥启东产业园,由于浦东祝桥航空产业发展及航空新城建设的需要,祝桥镇政府急于土地减量化,祝桥镇工业企业整体外迁至位于江苏省的浦东祝桥启东产业园,上海、启东各占股本60%和40%,税收等收益按照6:4分成。

本文来源于2020年第20期《研究与建议》,系《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系列研究》中的第四篇。系列研究总执笔:于新东,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授、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岗位培养)。专题执笔:武雨婷,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常静,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政策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何雪莹,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统计评价研究室研究实习员。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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