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16日晚,韩某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某酒店内消费,期间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此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此次打架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孙某辉、孙某亮相约至文山州文山市,并从文山市带回手枪一支,由孙某亮藏匿于酒店内。2017年10月26日凌晨,韩某(已判决)因对酒店方赔偿金额不满,遂邀约廖某等11人(均已判决〉到酒店讨要说法。
期间双方发生口角,韩某一方多人遂持刀冲进酒店大厅,对孙某亮、孙某辉等酒店工作人员进行追打、威胁,对酒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在被对方人员追打过程中,孙某亮从酒店一楼某包房内拿出藏匿于此的手枪,孙某辉随即从孙某亮处拿过手枪并击发了一枪,子弹击中了廖某颈部,后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从廖某颈部取出弹头。
2019年11月21日,孙某亮带领公安人员从该酒店餐厅过道旁花坛中查获仿64 式手枪一支,枪内有黄色金属材质子弹。
经鉴定,廖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查获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64式7.62 毫米手枪;查获子弹系国产64 式7.62 毫米手枪弹;从廖某颈部取出的弹头系查获的仿六四式手枪所发射。
▲64式手枪,图源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仿六四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亮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坦白认罪,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孙某辉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查获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二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 图文 来源: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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