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30日发布的通知,《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为加强城区个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城区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文山市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整治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总体规划界定为准)已经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实施建设的个人建房,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一)建房未超占合法用地面积,但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的;
(二)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期擅自违反规划实施加层加建的;
(三)建房时局部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但不严重影响规划的。
以上情形不包括临时构筑物和统建的小区违建。
整治时间
整治时限为6个月,从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整治措施
符合整治范围,原则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申请补办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分类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按照批准规划自行整改的,通过规划部门验收后,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消除,免于处罚,给予补办手续。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办手续。其中:
1.建房未超占合法用地面积,但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的,没收违法收入,给予办理房屋产权;
2.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期擅自违反规划实施加层加建的,没收违法收入,给予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建房时局部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但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没收违法收入,超出合法用地面积部分及地上建筑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其他部分给予办理房屋产权。其中,对于在分散登记时,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两证合一”不动产登记时,没有进行过改扩建,存在实测面积超出登记面积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再处罚,但只能按原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给予登记。超出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
(三)当事人在整治期限内不主动申请登记的,经调查核实,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办手续。
(四)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之日起,产生的新增违法建筑,严格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立即组织依法拆除。
(五)房屋市场价格评估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市税务局评估成果,建设工程造价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
方案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整治时限内,市人民政府原先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服从于此工作方案。
来源:文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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