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张文倩 梁雪钰 高迪)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20年“两高”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汇编

(2020年第43期,总第75期)

2020年1月下旬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涉疫情案件审判工作,“两高”密集地发布了一系列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共20批143例,涉及六种案例类型,具体包括妨害疫情防控犯罪(81例)、复工复产(31例)、信访管理业务(11例)、涉医犯罪(8例)、疫情劳动争议(7例)和案件管理业务(5例),本期汇编对此143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依照上述六种案例类型进行整理,以供参阅。

一、妨害疫情防控犯罪(81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4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2.马某某故意杀人案——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5

行为人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3.业某某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6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系认罪认罚。

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7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认罪认罚。

5.赵某某诈骗案——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8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6.孙某某、蒋某诈骗案——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9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7.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0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

8.唐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1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2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10.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3

行为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买家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系从犯。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07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12

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3.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4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4.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5

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5.计某某招摇撞骗案——冒充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6

被告人为非法获取口罩,在口罩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疫情防疫急需的“KN95”标准口罩之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蒙骗企业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调集人力、物力重启废弃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还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6.王某某诈骗案——诈骗援鄂医护人员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在防疫最前线,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尤其是驰援湖北,投身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医务人员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王某某在明知徐某某系即将驰援湖北的医护人员,为减轻当地防护物资紧缺压力而自购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仍诈骗其钱财,性质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始终坚决依法打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各类涉医犯罪,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

7.马某某诈骗案——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8

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短短几天时间即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93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无法退赔,但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8.陈某某诈骗案——谎称有熔喷布购货渠道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9

口罩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本物资,而熔喷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作为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被称为口罩的“心脏”。近期,市场对熔喷布的需求井喷,熔喷布的产量成为口罩扩产的“瓶颈”。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抬高价格,大发“疫情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熔喷布为名诈骗财物。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假借熔喷布等防疫物资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

(三)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境外回国隐瞒出境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致43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6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出国旅游返回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单位所在办公大楼被封闭7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2.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武汉来京人员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出入公共场所,致28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7

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3.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餐饮店,致173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8

行为人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4.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共计900余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9

行为人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如实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5.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就诊时隐瞒武汉旅居史,致1人感染、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1

行为人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户籍地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规定,就诊时隐瞒武汉返乡事实,造成1人感染、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6.章某某、季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2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7.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38人未被及时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3

行为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行为人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8.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村卫生室负责人违规收治发热病人,致457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4

行为人作为村卫生室负责人,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村卫生室严禁对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进行诊疗,仍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具有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

(四)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38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3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3.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0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1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2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6.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3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4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8.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5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9.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10.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7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五)最高检发布第二批6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5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3.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7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8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9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6.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其他涉疫情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10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六)最高检发布第三批5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0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1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2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

5.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4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七)最高检发布第四批6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69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96677870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1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2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罪中的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事关医护人员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危害极其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5.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3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涉疫情物资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需要正确区分和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医疗器械,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于生产、销售没有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涉医用物品,如果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依法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4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与恢复市场活力,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八)最高检发布第五批5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上海市闵行区颜某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江苏省南京市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2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广东省阳春市伍某某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九)最高检发布第六批5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山东省青岛市桑某某涉嫌诈骗案——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4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应当慎重把握入罪标准,依法妥善处理。

3.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营造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良好法治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5

疫情防控期间,在涉企业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同样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对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同时,对于因骗取抵扣税款构成犯罪的企业人员,如果已经补缴税款的,应当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维护、促进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同时,对虽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捕、不诉的案件,要形成典型案例,以适当方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法治宣传、教育,警示、预防犯罪,促进依法从严管理、守法经营。

4.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6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业案件,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对于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固定,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不影响诉讼,不存在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5.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依法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7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检察机关聚焦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复工复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克服困难、灵活办案,通过线上沟通、线上审查、线上处理的方式,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人民法院保持良好的后续沟通,跟进关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最高检发布第七批4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799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2.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800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3.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801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4.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802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十一)最高检发布第八批3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2.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80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81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二)最高检发布第九批6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1.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扰乱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6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以有力地震慑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还应结合行为时的时空环境和其行为本身的特征去综合认定。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三是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2.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7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伤害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8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办理涉疫情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此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两罪主观故意不同,判断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而应根据发案原因、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作案时间和地点、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和情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综合分析判断。

4.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9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如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的管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40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如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的管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41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办理绑架案件,注意把握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是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绑架行为人目的既可能是为勒索他人财物,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而实施的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次是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当场实施暴力劫财的行为,具有“当场性”;绑架行为人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等方式向其亲属、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不具有“当场性”。一般绑架罪的起刑点高于抢劫罪,处罚重于抢劫罪。

(十三)最高检发布第十批5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1.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疏通生产经营堵点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39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非诉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疏通生产经营堵点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0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非诉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制度。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已满足解除消费限制、删除失信信息条件时不予及时解除、删除,将对被执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人民法院没有及时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或者被执行人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针对确有错误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和行政决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保护被执行人特别是当涉案被执行人为民企、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与人民法院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便利,助力复工复产。

3.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中,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化解矛盾,促成谅解,降低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依法维护、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利其生产经营。同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民营企业财产损失的案件,都应当通过积极履职全力追赃挽损,把损失和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4.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复工复产(31例)

(一)最高法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1.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诉梅州市中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州中盛隆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5

依法保障债权人诉讼权利,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原告企业来说,货物结欠金额巨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于两被告企业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保障疫情防控的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受诉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解除财产保全和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2.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6

肇庆中院按照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在调处本案纠纷时坚持法治思维,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大局意识,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上海丽景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合玺(上海)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因企业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在判决生效前,原告当事人依法不能动用被查封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受诉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本案是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成功案例。

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8

受诉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9

本案借款企业不仅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法院如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在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

6.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0

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7.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1

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案件涉及外资企业时,如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8.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2

案件诉讼标的额达2.3亿元,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受诉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前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基础上,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既保证了债权人金融债权的实现,又为企业平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9.徐某某诉义乌市百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3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对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原料库存短缺等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有正当事由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暂时解除对其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10.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4

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案后随访,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为当事人纾难解困,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服务保障当地民生稳定,体现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

(二)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

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19

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2.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0

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3.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2

针对债务人企业系医药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法院通过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竞标邀请合适投资人参与重整谈判,积极运用托管方式,有效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居民药品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4.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3

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挽救困境企业,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顺城公司陷入困境后,通过及时进入重整程序,有效进行破产保护,维持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安顺农贸城的顺利接管,不仅为疫情防控期间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顺城公司重整提供了重要基础。

5.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4

本案是法院在新冠疫情期间积极指导困境企业复产复工,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新冠疫情,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协助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重整资金到位,依规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6.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5

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困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典型案件。法院批准企业在重整期间进行试生产,全力保障尚具潜质企业破茧重生,使得破产重整与企业试生产同步进行,保证破产重整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7.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6

本案是充分利用“执转破”机制对企业进行破产保护,并通过维持生产经营,为困境企业重生创造条件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启动“执转破”工作机制,将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及时从个别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既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也有利于将困境企业及时纳入破产保护,运用停止计息等制度遏制债务恶性膨胀。

8.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7

本案是发挥破产法律制度价值,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依法为企业创造条件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与生产资质,从有利于疫情防控、恢复企业活力出发,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寻找合作方,与债权人及债务人企业等各方利害关系主体进行沟通协调,既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支持,又提高了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充分体现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维持企业运营的价值功能,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防控的多方共赢。

(三)最高法发布第三批13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1.吉林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4

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同时承担着物资储备、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灵活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生道执行”,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穷尽措施盘活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多赢”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