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
近日 莆田市城厢区卫健局发布了 关于两家医院的行政处罚信息
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是哪两家吧
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莆城卫健医罚〔2020〕009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爱丁堡友好医院(莆田)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莆田爱丁堡友好医院(莆田)有限公司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2000元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莆城卫健医罚〔2020〕010 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莆田万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案
莆田万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小编在此提醒
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
应该严格规范自身
加大对各类医疗器械和
医疗人员技术的要求
为每一个生命负责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城厢区政府网站、图片源于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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