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

近日 莆田市城厢区卫健局发布了 关于两家医院的行政处罚信息

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是哪两家吧

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莆城卫健医罚〔2020〕009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爱丁堡友好医院(莆田)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莆田爱丁堡友好医院(莆田)有限公司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2000元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莆城卫健医罚〔2020〕010 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莆田万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案

莆田万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小编在此提醒

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

应该严格规范自身

加大对各类医疗器械和

医疗人员技术的要求

为每一个生命负责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城厢区政府网站、图片源于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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