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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14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我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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