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老公经常出差,寂寞难耐的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约好在宾馆约会。没想到,一番云雨之后,老公突然打来电话,问她在哪里。原来于某老公提前完成任务,提前回家,本想给老婆一个惊喜,可是回到家,发现家里没有人。

于某接到老公电话后,赶紧穿衣回家,急匆匆回到家时。老公见势,一番询问之后,女子为了给自己解围,说是被男网友侵犯了,还自告奋勇带着老公去给自己出气。

男子带着女子赶至宾馆并报警,奇怪的是,这个所谓的“强奸犯”在作案之后不仅没有逃离现场,反而很悠闲自在地躺在床上。看到女子带着警察和老公过来,男网友面红耳赤,一脸尴尬之色。这个细节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经过耐心询问,女子终于承认自己为了应付老公,于是就编造了被网友强奸的谎言。

这样的案件现实中并不鲜见,老公肯定会选择报警,摆在警方面前是与非的判断,确实是个不小的难题,一方面面对报案人,另一方面面对“强奸犯”,在弄清是非曲直、依法惩治犯罪与不冤枉好人、保护人权两个选项面前,容不得半点马虎。这就涉及到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全面收集证据,客观作出判断是侦查人员应有的基本功,本案中,警察敏锐的现场洞查力,识破了女子的谎言,也使虚报警情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女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以下分析中,笔者想比较另外一个类似案例,也是实践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一并进行分析。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女子与男网友相约于宾馆发生性关系,出于女子的自愿,男网友的行为没有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不构成强奸罪。正是警察敏锐的洞察,发现所谓的“强奸犯”不仅没有逃跑,反而悠闲地躺在床上休息,完全违背常理,因此,女子的行为引起警方的注意,谎言毕竟是谎言,在老道的警察面前,女子不得不承认自已说了谎。于是,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女子治安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女子的老公在女子欺骗下报的警,因此,女子老公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违反治管理处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警方没有对女子老公采取拘留措施。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前段情节与本案极为相似,不同的是男网友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被予以刑法拘留,十天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

这样一起案件,女子的行为不仅仅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能评价的,女子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有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

本案中,男网友本来是与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女子放弃对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承诺有效,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根本不是犯罪行为。而女子被老公识破后,编造被强奸的虚假事实,欺骗老公向公安机关报警,男网友因此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男网友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因此,本案中,女子涉嫌诬告陷害罪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结语: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行为虽具违法性,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案例中女子报假警,被警察识破后,男子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人身权没有受到实际侵犯,女子的行为虽然属于诬告陷害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却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女方被处以治安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另一个类似案件中,男网友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男网友的人身权因女方的行为受到了侵犯,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达到了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因此,同样是报假警的行为,因法益侵犯程度的不同,报假警者受到的处罚也不同。本案中,女子涉嫌诬告陷害罪,应依法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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