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6月左右起,黄某途经宝安区松岗街道时,时常看到何某没穿上衣在阳台走来走去,黄某因而产生对何某实施强奸的念头。2020年7月15日凌晨,黄某趁机进入何某所在的楼栋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试开何某房门,欲强奸何某。因何某处于月经期,其便以此为借口劝走黄某,黄某对其实施猥亵动作后离开,何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案例源自中国检察网)。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案中被害人何某因时常没穿上衣在阳台来回走动,黄某因此而产生强奸何某的动 机,并付诸实施。笔者对原案例稍作改编,略去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影响案件定性。本文对案件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着手前的中止,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行为而尾随跟踪被害人的行为,即为着手前的中止,由于着手前的中止,离法益侵犯的尚有一定距离,对法益的侵犯或危险并不紧迫,因此,着手前的中止一般不具有可罚性。着手后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这里重点强调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而不要求行为人基于高尚的动机而放弃犯罪,如嫌女方长得不好看而放弃强奸的,虽然行为人没有放弃犯罪的高尚的动机,仍应认定其自动放弃犯罪,为犯罪中止。
行为人夜间对妇女实施强奸时,行为过程中一看被害人是熟人、同学或朋友等,自认为无法继续强奸,应评价为强奸中止,而不是未遂,因为,实证数据统计,强奸罪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熟人关系不足以阻止行为人将强奸进行到底。妇女处于生理期,也不足以使行为无法完成强奸,因此,基于妇女正值生理期而放弃强奸的,应为强奸中止。因为被害妇女身患疾病能否使行为人无法完成强奸,要视具体疾病情况,如妇女患者有性病或较严重的性病,而放弃强奸的,应为强奸中止,可以设想,失足女不同程度患有性疾病,也没有能使得嫖娼者望而止步,仍乐此不疲,冒着被传染性病的风险嫖娼,如果被害妇女患者有艾滋病,行为人放弃强奸的,应为强奸未遂,一般性病可以治愈,而艾滋病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且会大大缩短生命,因此,艾滋病可以成为行为人无法完成强奸的客观障碍。
黄某涉嫌强奸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强奸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中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境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之一。本案中,黄某于凌晨,用事先准备的钥匙试着打开了何某的房门,而家中只有何某一人,时间又为凌晨,黄某正是利用何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趁何某不敢反抗,欲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应视为强奸罪的着手,由于何某正值生理期,在何某的说服下,黄某放弃了强奸何某的行为,为强奸中止,但黄某走的时候对何某做出猥亵的动作,因此,本案中,黄某凌晨入室及对何某的猥亵的动作,对何某造成了损害。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黄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中止),鉴于本案中,黄某入室及猥亵行为,已对何某造成损害,因此,应对黄某按强奸罪法定刑,减轻处罚,即应对黄某在三年以下量刑。本文提醒独居女性,要保护好自已的隐私,免得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招致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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