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违法强拆,赔偿应就高不就低!不能让被拆迁人再次受到不公待遇!

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被拆迁人要求行政机关支付赔偿金,针对被拆除房屋价值一般情况下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而评估时点的选择对被拆迁人来讲直接影响着房屋价值!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十余年办案经验,为各位具体讲解应该如何选择评估时点!

对于评估时点的选定,司法实践中掌握的不一致,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违法强拆发生时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法院立案后,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以房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作出时作为评估时点。

由于评估时点的选定不同,将导致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

史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前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赔偿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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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到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到最后赔偿价值的确定往往会经历较长的时间。但是期间,物价特别是房屋的价格会有很大的波动,评估时点的选定是否科学合理,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史律师认为,行政赔偿案件的评估时点应当以有利于赔偿权利人的原则,不应让赔偿权利人的财产被违法处分后,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再次受到不公待遇。

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评估时点的选定应当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比如说在强制拆除时的价格高,按照强制拆除时的价格,在法院审理时的价格高,以法院审理时的时点作为评估时点。最大程度的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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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最后史律师要提醒您的是,在现实维权过程中,违法强拆赔偿维权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遭遇较为复杂的强拆情况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助您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