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王某起诉陈蔓要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归还购房款55万元,获法院支持。 后金水区法院向陈蔓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陈蔓并未还钱,2020年11月25日,法院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显然法院这种操作乍一看确实是不合适的执行手段,9岁老赖,怎么听都怎么别扭。

但细细品来,对法院来说,也是满满的无奈,我觉得应该是女孩的监护人出来聊聊钱去哪儿这个问题。

不谈钱的事儿,一直拿女孩年龄说事博同情的,我反而觉得这帮人才是最坏的!

首先,9岁女孩是不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所以不能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没有独立处分财产的意识和权利,一般是监护人代其行使财产权利,因此,他们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

其次,对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作用有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虽然没有规定不能将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但是将未成年人进行“限高”也显然违背该规定的精神。

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一个9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怎么能够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情况呢?

而且,反过来想,就算女童违反了“限高”的规定,那么法院准备怎么处罚她呢?

拘留?罚款?

拘留肯定是不行的,那么罚款?

她要是有钱,早拿去还债了,还能轮得到给法院交罚款?

唯一的作用就是限制女孩坐高铁等交通工具了……

但法院应该也是不得不这么做。

因为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女孩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女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该替父亲还债,但还债的额度不能超过继承的遗产数额。

如果女孩放弃继承,那么一了百了,啥事都没了。

但显然女孩并没有放弃继承。

法院估计想通过这种方式,逼女孩的监护人要么放弃遗产继承权,要么把继承的钱拿出来。

钱不会凭空消失,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而女孩也没有放弃继承,那么,钱去哪儿了?

女孩家的大人们真的都不知道吗?

女孩还小,限高暂时还伤害不到她,但是还钱,一定会“伤害”到某些人!

这或许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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