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
二、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通过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减跑动,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见附件1),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见附件2)。推动“鄂尔多斯—榆林”“阿拉善—银川”“乌兰察布—大同—张家口”等“跨省通办”试点先行,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业务模式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主要分为“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三种业务模式。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要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区一体化平台)实现事项网上办理,并按统一标准对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与全区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采用“异地代收代办”模式的,要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为办事群众提供无差别服务。采用“多地联办”模式的,要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申请人办事流程,实现一地受理申请、政府部门间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共享,同步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横向互联、纵向贯通。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跨省通办”事项标准。自治区本级各相关部门要在与上级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对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跨省通办”事项业务办理规则、申报材料、审查要素等内容进行统一,为线下“异地可办”“代收代办”提供基础支撑。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和全区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形式审查要点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对照国家公布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逐项与全区一体化平台中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匹配对应,确保国家所列事项在自治区内均有对应事项,并将对应情况报送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如存在对应不上的情况,应及时新增相应事项。(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落地实施。
1.加强“跨省通办”网上服务专区建设。依托全区一体化平台,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开设“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与国家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专区互联互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跨省通办”网上办事主入口,具备搜索服务、办件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好差评等功能。(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2.设立“跨省通办”线下受理窗口。旗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自治区统一建设全区一体化平台线下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提供线下“跨省通办”办理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向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并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跨省通办”事项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须到现场办理的,要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大厅提供场地要符合事项对应的规范要求,通过“收受分离”模式,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或邮件寄递传递至业务属地部门,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确保能够对常见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指导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做到“跨省通办”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真正实现“群众窗外跑”向“工作人员窗内跑”转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强化技术服务支撑。
1.加强“跨省通办”支撑能力建设。“跨省通办”事项涉及自治区部门垂建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动与全区一体化平台对接联通。涉及国家部委垂建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与国家部委主动对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专业分厅要与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全面对接,满足线上线下服务需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2.强化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支撑。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提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需求清单,通过全区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针对数据共享需求,相关数据所属部门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将“跨省通办”事项办理所需的数据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全区一体化平台汇聚,由全区一体化平台统一提供服务。“跨省通办”数据的共享和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供需对接、争议处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各数据提供部门应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使用部门应按照网络安全相关规定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行事项办理全程电子化。依托全区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各类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实现网上送达。推进“跨省通办”过程中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的使用,以及社保参保、公积金缴存等“跨省通办”事项高频使用证明的电子化,实现电子证明、电子发票自动开具,推进跨区域互认共享、在线核验。(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试点地区要与外省(区、市)相关地区建立工作沟通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加快推进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区内通办”,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沟通对接,及时了解清单事项具体政策和要求,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修订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实现无缝衔接。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评价。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推动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和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跨省通办”改革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四)加强宣传推广和解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本地区、本部门“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以通俗易懂、形式多样、易于传播的方式解读推广“跨省通办”工作相关政策。要集成、优化、简化“跨省通办”政策信息,汇总编制“跨省通办”宣传读本。要通过全区一体化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附件1
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事项(5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学历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自治区教育厅
2
学位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自治区教育厅
3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自治区公安厅
4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5
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2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3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4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5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6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7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8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9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0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1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3
不动产抵押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4
排污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自 治 区
生态环境厅
25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6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7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税务局
29
义诊活动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3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31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2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3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4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商务厅
35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商务厅
36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商务厅
37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8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9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3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5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8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49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中国民航
内蒙古安全
监督管理局
50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内 蒙 古
邮政管理局
51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内 蒙 古
邮政管理局
5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内 蒙 古
邮政管理局
53
国产药品再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药 监 局
54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药 监 局
55
执业药师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药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6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药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7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药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8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药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2
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事项(72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2
开具户籍类证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3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治区民政厅
7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治区民政厅
8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自治区残联
11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12
纳税状况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内蒙古税务局
13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4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5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7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8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9
工伤事故备案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0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
医保局
21
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2
社会保障卡启用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3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4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5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7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9
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30
测绘作业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1
新设探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2
探矿权保留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3
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4
探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5
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6
新设采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7
采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8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9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0
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1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2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3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44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45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46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47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48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交通运输厅
49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50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自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51
医疗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5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4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6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7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5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60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61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
62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6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64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自 治 区
邮政管理局
65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自 治 区
邮政管理局
66
残疾人证新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
67
残疾人证换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68
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69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70
残疾人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71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
72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内蒙古税务局
附件3
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事项 (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新生儿入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3
结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4
离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5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底前
6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底前
7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
自治区医保局)
2022年底前
8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自 治 区
医 保 局
2022年底前
注:1.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2.对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请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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