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强拆别瞎告,告“它”!城中村强拆组织的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担责

城中村,顾名思义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是指农村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耕地被征收,农民转为居民,但仍在原村宅基地居住,其滞后于时代发展、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我国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因此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状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合体,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土地已全变为国有,征收部分或只是纳入规划暂未被征收的土地,后者是一般意义上研究的城中村改造的对象。

在城中村改造的大跃进中,土地的所有权结构只有一种变动趋势,就是由集体所有的农民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这个变动方向是唯一的,地位是天生不平等的,农民的利益是容易遭到侵犯的,而且在变动中,地方政府改组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管理职权混乱,导致强拆过程中,农民起诉找不到被告,法院也以被告不明驳回起诉的状况,所以找准被告,精准维权至关重要。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拆迁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案例讲解城中村改造中最高法如何纠正地方两级法院,如何锁定被告?警示被拆迁人,找准被告很关键。

案例简介

北张村村委会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完成撤村建居及集体经济改制工作,原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由改制后的信德公司承继,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作出了批复,该拆迁补偿方案明确规定信德公司系张村改造的拆迁主体。

中院一审认为,袁二娃(化名)诉称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拆除行为系其所为,故袁二娃(化名)起诉区政府及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驳回袁二娃的起诉。袁二娃(化名)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最高院认为两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纠纷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省高院再审。

法律分析

案件的审查焦点为:区政府、街道办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区政府对街道办呈报的《张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该方案施行,并批复街道办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政府的上述批复行为,系其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信德公司在批复中被明确授权为城中村改造的拆迁主体,但由于其不具有拆除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史律师评析

在实际办案中,行政拆迁主体的确定需要律师的办案技术解决法院的难受理问题,我们所律师积累了相当多的胜诉案例和经验。本案街道办和街道办信德公司均没有拆除房屋的资格,而是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委托机构来行使法定征地拆迁的职责,其参与实施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应当视为受区政府的委托,应当由区政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