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已经转让了,商标是否还可以当然无效?

这个问题就是本文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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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节课程中,知小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您全面的解析和回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断一个商标注册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主要考虑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是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正当手段包括规模性抢注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但该规模性抢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抢注同样的商标的且数量较大,构成没有实际使用可能的商标囤积行为;比如抢注多个不同的在先知名商标,涉及多个主体或多个不同的商标标志。

比如,A公司囤积或抢注了abc商标。

二.商标转让是什么意思?

商标转让,即商标注册人已经和受让人达成商标转让的合意,共同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转让申请并且商标局已经核准了该商标的转让申请。

比如,A公司已经将abc商标转让给了B公司。

三.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

在先权利人、利益相关人或者是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相应法律条文的规定,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商标无效。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比如,C公司认为abc商标的注册是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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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已经转让了,商标并不当然被宣告无效。

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已经转让了,商标并不当然被宣告无效。

比如:A公司囤积或抢注了abc商标,且A公司已经将abc商标转让给了B公司,在这以后,C公司认为abc商标的注册是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

那么abc商标并不当然被宣告无效,前提,受让人是善意的。

根据以往的判例,法院认为,当商标转让到善意的受让人名下以后,受让人出于善意受让商标,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目的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或者将其做了投入商业使用的准备,此时的商标已经褪去了“缺乏正当理由的外衣”,恢复了其本来的属性,与此前转让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在此情况下,如不考虑商标注册目的的改变,仍然以商标申请注册为时间点审查商标注册“目的”,对于合法受让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例外:哪几种情况下,商标即使已经转让了,也会被宣告无效?

有规则,一般都会有例外,在判断“善意”时,也采用了严格的标准,以避免原注册申请人通过商标转让来“洗白”,从而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制。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均难为善意:

1.受让人和原注册人有关联关系;

2.被转让的商标系某一领域的在先知名商标,受让人亦同属于该领域;

3.受让人受让商标并未以使用为目的;

4.受让人曾存在恶意注册、抢注、搭便车等不当行为;

5.受让人与原注册人存在多次商标转让行为,转让的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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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已经转让了,商标并不当然无效,利益相关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在通过商标无效案件来维护自有商标权益时,应当对商标做充分的调查,具有充分的了解之后,选择合适的商标争议案件或者诉讼策略,以达到维护商标的目的。

本节课就到这里,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