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由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俊受贿一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张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张俊利用其担任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楼煤矿代矿长、矿长、皖北煤电集团副总经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8332万元。张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来源:阜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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