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大家耳熟能详,但有时也会伴随强拆情形,那么,究竟谁有权利强拆我们老百姓的房屋?另外,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下面,一起跟随北京楹庭来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可以实施强拆的部门有:
(一)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依法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方式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需要经人民通过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四)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非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决定收取赔偿的房屋,提起司法诉讼,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文书,主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除了这些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没有拆毁房屋的执行权。
延伸补充:
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作出强制执行情况决定前,应当进行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社会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表达形式发展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支付的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要求进行分析陈述和申辩。行政权力机关人员应当得到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其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工作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行为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能力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表达形式主义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2)执行的理由及依据;
(3)强制执行时间和方式;
(4)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名称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立即执行的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不能直接送交各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我国乡村经济建设城市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城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问题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可以责成有关法律部门应该采取查封施工人员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法律诉讼,在补偿方式决定相关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要求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照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没有拆除建筑物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反者承担。遇拆迁,找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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