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

王某目前在和网上一位女生聊天,在2个月以后,双方都想见面看看对方。

见面以后,王某(男)便直接把沈某某(女)带到酒店,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生后,沈某某在拨打110的电话时,王某说他想与沈某某谈恋爱,并且对沈某进行表白。

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沈某某觉得王某在网上的表现也不错,便很快同意了二人的交往,于是在这次发生关系后不久便成为了男女朋友。

在相处的三个月内,又多次发生了8次的性关系,直到后来,沈某某突然怀孕了,在家人和老师的询问下她把情况告诉了他们。而父母面对这样的情况,及时报警,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对男方采取刑事责任。

而沈某也主动交代,第一次是被强奸了,无奈之下她才同意与王某的交往,后面几次并未进行强迫,而且都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将男青年抓捕归案,但是除了第一次是强奸行为,后面的几次性关系都是自愿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属于强奸罪?

律师分析:

1、 王某主观认为,他和沈某某是自由恋爱关系,他并未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两人每次都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而沈某某的怀孕是她因为防护措施没有做好,在怀孕期间他们的关系被迫暴露,而迫于家庭和学校的多方面压力下,沈某某才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强奸的。

但事实上,他们根本就是恋人的关系,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

2、 而沈某某却认为,她在第一次的时候,是被王某暴力强奸的,并且自己根本没有抵抗能力。

在强奸后,她本来是打算报警的,但是王某却表示会对她好,考虑到自己清白的情况下,决定继续交往,以此来掩盖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虽然后面的性关系我都是自愿发生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他第一次的强奸行为。

3、 辩护却认为,现在根本就无法证明沈某某是否有强奸行为,而且后面8次都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出,两人是存在恋爱关系的,而且并不排除第一次也是自愿的。所以沈某某根本就不存在犯罪行为,应当宣布无罪。

控方却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是可以证明沈某某存在强奸行为的,最后还导致王某怀孕,应当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性关系发生几个月后,沈某某才声称遭到了强奸的攻击,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曾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犯沈某某。因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构成强奸罪,应当是无罪的。

本案例来自真实事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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