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兄长亡故留遗嘱 迳行状告外甥无依据
法官提醒:继承当事人有代际限制

单身兄长去世,张某要求确认兄长的遗产为其所有。5月18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的送达,这起遗嘱继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张某姐弟三人,父母早已过世。张某的哥哥无妻无子单身一人,一直由大姐之子吉某和张某负责照料。
2019年9月3日,张某哥哥去世。因吉某对遗产的继承提出异议,阻止张某修缮张某哥哥的房产及取走银行存款等遗物,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继承人其兄长的遗产归其所有,并判令吉某将侵占的遗产返还。张某主张,其兄长立下遗嘱,房屋、土地、财产、奔丧等各项事项均交由其处理,兄长确认其为继承人。
张某以吉某侵犯了其遗产继承权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了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向张某释明其诉讼主张存在问题,张某选择了以确认其兄长的遗产为其所有作为诉讼主张继续进行诉讼。
海安法院认为,吉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外甥,其母亲在世,其并不是适格的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退一步讲,若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吉某亦不是遗嘱继承人,仍然不是张某提起确认之诉的适格被告。遂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遗产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其法定继承人为姐姐与弟弟;若其遗嘱有效,则其继承人为弟弟张某。吉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非遗嘱继承人,其并非适格被告,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海安法院何培妮、韩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