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大连历史文化

“金名片”

大连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立足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分别从保护对象的申报批准、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对象的保护与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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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保护管理制度

完善名城保护管理体系

《条例》重点确立了

三项保护管理制度:

✔ 建立名录保护制度,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建立预先保护制度,提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得以认定的,以及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线索中发现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经专家评估论证,并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对象,均可作为预先保护对象先行保护。

✔ 确立了名城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对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由于产权情况比较复杂,《条例》针对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两类情况,区分了五种不同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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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具体条件

历史文化风貌区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申报历史文化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的;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

历史建筑

建成五十年以上,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反映大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四)代表性、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重要的名人故居;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未满五十年,但能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时代特征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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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活动被禁止

《条例》明确在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七)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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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范围

“不新建、不扩建”

●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相协调,保持街巷的原有宽度、走向、空间尺度,保护传统院落空间,不得随意搭建影响院落格局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具备整治或者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各项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不得对风貌区的传统格局造成破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组织迁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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