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3条第3款,将“叛国罪”定义为:

“只有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拥护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才能被认定为叛国。”

根据美国的法律,叛国的刑罚可以高至死刑,但一般很少判死刑,比如判5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加,罚款至少10000美元,且终身不得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

尽管在美国,叛国罪这个话题偶尔会引起公众的兴趣,但真正以“叛国罪“而被判刑的却并不多见。自美国开国以来,有关叛国的起诉不超过40宗。

汤玛斯·希基是第一个因背叛罪而被处决的人(不是叛国罪)。这个出生在爱尔兰的英军士兵,在美州参加过法印战争。当美国独立战争爆发之后,希基便加入了大陆军,而后成为大陆军统帅乔治·华盛顿警卫团队的一员。

1776年,希基因参与对华盛顿的刺杀计划,被军事法庭以叛变、煽动叛乱和背叛罪判处其死刑。1776年6月28日希基在纽约被公开绞死,当时有2万名围观人群。

这个时候美国还在打独立战争,还没有出台叛国罪的法律法规,所以严格来讲希基不算是叛国罪。事实上,军事法庭也没有以叛国罪来定罪。

宪法规定叛国罪后,第一起叛国罪发生在1794年。一些美国人不愿意交税,对政府抗税,后来就形成了一场叛乱。这场叛乱的两名领导者以叛国罪被判处死刑。但华盛顿总统赦免了他们。

1800年又发生了因抗税而起的叛乱,几名领导者同样被以叛国罪定了死罪。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也赦免了他们。

美国南北内战期间,1862年4月,北方联邦军攻占南方新奥尔良,军队在一处建筑上竖立了国旗。一个不满北方联邦的南方人不顾军队开枪警告,依然取下国旗,并当众撕毁。后来这个南方人以叛国罪被处以绞刑了。

二战期间,有8个美国人参加纳粹德国的广播电台,对盟军进行了一些宣传。德国战败后这8人被抓回美国受审,他们也被指控为叛国罪。但经过几番法庭辩论,辩护律师认为他们做的广播节目大多是一些文化生活类,主观恶意宣传成分很多,还没有达到叛国罪的程度。所以后来对这8人就撤销了叛国罪。

看来,是否主观恶意很重要。同样是二战时期,有一名美国记者娶了奥地利妻子,跑到德国去为纳粹宣传,鼓吹纳粹思想,丑化盟军。1946年这个记者被英军抓捕,移交给美军。回到美国后,以叛国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52年在监狱里因病去世。

还有叫川北友弥的日裔美国人,出生于美国加州,他父母都是日本人。1939年他在加州读完高中便去日本明治大学学习。1941年日本偷袭珍珠港后,川北友弥到日本的盟军战俘营当翻译人员,这个战俘营里基本上都是美国军人。

1946年二战结束,川北友弥返回了美国,因为他本来就是美国护照,没人对他的身份产生怀疑。

1947年在洛杉矶一个百货商店,一个退役的美军军人认出了川北友弥,当年他被关押在日本战俘营里,川北友弥是翻译人员。这名美国军人向联邦调查局举报,川北友弥被捕了。

在法庭上,有十多名战俘作证,川北友弥也参与了虐待美国战俘。陪审团一致为要以叛国罪判处他死刑。川北友弥不服上诉,他说在1943年就已经加入了日本国籍,不应该用叛国罪来处罚他。川北友弥很清楚,虐待战俘最多是用战争罪惩罚他,不会被判死刑。

但美国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因为川北友弥虽然加入了日本国籍,但并没有申请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法院认为,一名美国公民应该对美国效忠,无论他居住在哪里,无论他是什么种族,美国公民都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被判犯有叛国罪。

由于川北友弥这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加上美军已占领了日本,如果再处死日本人,恐怕不利于美军驻扎,所以艾森豪威尔总统特赦他的死刑为无期徒刑,总算是保住了一条命。

1963年肯尼迪总统下令释放川北友弥回日本,并要求他永远不得回到美国。

2006年,一个叫加丹的美国公民被指控叛国罪和支持恐怖组织罪。

加丹生在俄勒冈州,长期受到恐怖主义思想影响,1998年他搬到了巴基斯坦加入恐怖组织。后来还担任了那个“恐怖大亨”的高级顾问。有证据显示,他参与和策划了多起恐怖活动。

加丹作为美国公民却选择加入恐怖组织,为造成数千名美国民众无辜丧生的恐怖组织做宣传,是美国人民的公敌,因此被判为叛国罪和支持恐怖组织罪。同时他上了FBI的悬赏通缉名单。

2015年加丹被中情局特工用无人机一炮轰死。如果抓捕他接受审判,用叛国罪和支持恐怖组织罪,其结果同样也是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