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市场准入
字数:1233 阅读:4分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2020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通知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自2020年12月10日起印发实施 。通知原文如下:
一起来看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里关于民用航空方面市场准入类有哪些,特别是通用航空部分,通航在线小编梳理如下: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二、许可准入类 (三)制造业 2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空、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制造及使用(发射)相关业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国防科工局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A/C)核发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TDA)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书(VDA)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核发 民航局 29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空、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制造及使用(发射)相关业务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民航局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书、油料测试单位批准函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 民航局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民航局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许可 民航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民航局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民航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民航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民航局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民航局 50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航局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民航局 在中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民航局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合格审定 民航局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 民航局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指配;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民航局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审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民航局 ★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民用航空资料审批 民航局 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合格审定 民航局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民航局 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审批 民航局 ★国内市场主体投资民航重要领域股比及关联投资限制 民航局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107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112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高新技术项目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114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 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012/t20201216_1252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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