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约车司机艾某为帮助乘客,连闯3个红灯急忙送乘客患病孩子就诊,却面临着被扣18分,罚款600元的处罚,需要被救助乘客为其作证,但遭拒绝,引发了网上一片哗然。
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证实了司机艾某的助人行为,免除了其违章责任,并称“我们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之后,还寒了心!”,赢得网友一致赞誉,也在冬天里为社会增添一份“暖意”。
今日,还有报道称该事件系乌龙,抛开事件本身纠纷不谈,从法律角度来看,交警部门的免责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何在,交通违章的免责事由还有哪些,而被救助乘客是否应该挺身而出进行作证?
一、交通违章有哪些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违章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交通违章的主要处罚依据,其中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八种违章免责事由”:
1.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4.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6.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7.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若有上述情形,经公安部门核实的,交管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违章信息。
而网约车司机艾某为救人而违章驾驶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安机关通过网约车监控视频和医院就诊记录证实的艾某的救人行为,基于此,已经取消了对艾某的处罚。那么被救助的乘客是否有出面为网约车司机作证的法律义务呢?于情于理,答案显而易见。
二、被救助人是否有作证义务?
关于证人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据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一点我个人认为也可以类推适用到该事件中。
作为被救助人的乘客,也可以称之为“受益人”,是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挺身而出为司机艾某作证是应尽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这也是道德良知的要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艾某可谓是冒着违法的风险紧急救助患病的孩子,对于乘客及家庭可谓是“救命之恩”,因此,为“恩人”艾某说句公道话是起码的“良知”,也是社会普遍的期待。
但并不主张、不鼓励艾某的违章救人行为,因为违章救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若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不能“救人”,还可能造成其他车辆财产和人身安全隐患,甚至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最好的方式是尽快和附近交警联系,在交警帮助下开展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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