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专项审核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 (主席令 [2005] 第 42号) 第 165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2007] 第 40号) 第 19条;《公开 发行证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号———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0]1号) 第 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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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 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2]22号) 第 7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2]43号) 第 9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 露》 (证监会公告 [2010]2号) 第 11条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 上市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
第一部分 鉴证业务 (271项) 项目出具予以专项审核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 委托人: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中国 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