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夜夫妻百夜恩,夫妻闹矛盾也是床头吵架床尾和,但是在山西省朔州市,却发生了一件妻子用刀捅死丈夫的惨案。

女子刘某某的丈夫赵某,与他公司女老板有婚外情,所以二人分居,期间还发生过多次争吵,刘某某心生怨恨,产生报复想法,手持事先准备的黑色折叠匕首将赵某捅刺当场倒地,赵某经送朔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刘某某,女,1976年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远嫁到朔州,在朔州市鄯阳街某某食府打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刘某某与比她小3岁的赵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2014年搬入朔城区居住,后赵某认识周某某,与之成为情人关系,并与刘某某分居,分居期间,二人因婚姻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刘某某心生怨恨,产生了报复的想法。案发当日早上8点多,刘某某听到赵某在和他父亲谈论他们婚姻之事,赵某表示,事情一下处理不了,刘某某便拿出事先准备的黑色折叠飞匕首到隔壁敲赵某父亲家的门,并叫赵某回家,后转身回家等候,当赵某返回家时,刘某某便持刀向其左胸部捅刺一刀,被刺的赵某被在场的女儿扶进卧室,刘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将赵某送至医院,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刘某某又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被赶到的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赵某为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

赵某的老板,也是赵某的情人,周某某回忆说,我家有四口人,我丈夫李某某,在内蒙打工,儿子也在内蒙打工,女儿六岁了,孩子们都跟着他父亲,我与李某某分居三年多了,他们偶尔回家一次。我在城区银建市场开了一家某某某鲜花婚庆公司,赵某在我公司开车送花。

2019年4月份,我与赵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我知道他有妻子和三个女儿,他不回他妻子那里住,一般没事了就回我平安小区的家里住,案发前一天晚上21时左右,赵某的妻子给他打了三四个电话,一直连续不断地打,赵某接起电话他的妻子就骂他说不回家,说是要杀了他,然后赵某说:“你想杀谁就杀谁哇,我也阻拦不了。”然后他就挂了电话了,过了一会手机就自动关机了,赵某就拿我的手机在网上看怎样可以离婚,第二天早上他起床后说回他父亲家看一看,然后他就走了。赵某和我说过不想和他妻子在一起过了,准备离婚,他妻子也知道我俩的关系。

刘某某被捕后供述,我和丈夫赵某于2002年左右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2014年左右我们全家搬到朔城区居住,后于2019年9月份搬到东兴小区居住至今。婚后我们夫妻感情很好,直到2017年我丈夫认识了周某某,他们交往密切,我丈夫隔三差五回家一次,直到2019年4月份我丈夫彻底不回家居住,偶尔回家看看他父亲和孩子们,也不跟我说话,我们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大约10月份我提出过与他离婚,他说暂时不提这个话题,之后我们再没有提过离婚的事情。案发前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大女儿给我丈夫打电话,结果周某某接起来,我拿过手机骂了周某某,周某某将电话挂断后将我女儿电话号码拉黑,再次拨打时电话一直在通话中。我丈夫自从离开家以后就对他父亲和孩子们不管不顾,连我也不管,昨天挂断电话后我气的一直没睡着,我穿着衣服在床上躺着,将家里一直就有的一把折叠匕首装在我口袋里,就想,如果他还不回家,我就去周某某和我丈夫在平安小区租的房子找他,找到后杀了周某某。

案发当日上午8点多,我正在家里休息,听见我丈夫在隔壁他父亲家中和他父亲聊天,他父亲劝他跟我和好或者离婚,他说这事情一下处理不了。我听到他说这话就气的不行,我起床后就从衣架上衣口袋内将提前准备的匕首拿在手上,然后就去敲隔壁他父亲的房门,边敲边叫他出来,敲完门后我就转身回了自己家,一直在门口站着等他。过了一会,我听见赵某从他父亲家出来,径直朝我们家走来,等他刚进门口里面时,我拿着手中的匕首朝他左胸刺了一刀,他用手捂住胸口靠在墙上,当时我家三个孩子都在客厅站着,看到我刺了赵某一刀,然后都跑过来扶赵某,接着将他扶进了北面的卧室,接着我二女儿提醒我打120急救电话,我打电话后约9点半左右急救车和医生到了我家,医生称我丈夫昏迷了,就将我丈夫运送至朔城区人民医院,我和两个女儿也随车到了医院,到了朔城区人民医院以后,经过大约十分钟左右的抢救,医生告诉我人已死,让我报警,我就电话报警说:“我杀人了,现在城区人民医院”,等警察赶到医院后,我就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并将折叠匕首交给了警察。

案发后,死者赵某的父亲、兄弟、妹妹出具谅解书证实,赵某与他人同居长达两年多,不仅不给被抚养人生活费,还长期不回家,过年这样重大的节日也是与姘头在一起,偶尔回家,也是对刘某某辱骂、殴打,还侮辱刘某某说让别的女人给生个儿子,刘某某的行为是失手所致且事出有因,赵某有过错,因此,我们愿意谅解刘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

刘某某律师辩称,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又能主动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刘某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且赵某具有过错,案发后也取得被害人所有近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对其丈夫赵某产生报复心理,在待赵某回家时,便持刀在赵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赵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死者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且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死者家属也能够对刘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