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巧家发布《关于禁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车辆在县城建成区通行的通告》,其中第一条引发争议。里面规定,车身外表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的车辆,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通行(含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对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车辆,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按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恕我孤陋寡闻,车身有灰尘不准通行,这种规定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还要进入“黑名单”,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通告规定,车身外表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的车辆,禁止在县城能行。我好奇的是,谁的车顶没有积尘?除非刚从洗车场出来。就算刚刚洗完,上路跑上几公里车顶也开始有积尘了。尤其搞笑的是,车身外表的“污迹”不准通行,请问,多大面积、多厚的污迹才在禁行之列?又由谁来判断污迹、灰尘或泥土是否“明显”?

当然,最致命的硬伤是于法无据。请翻翻各种法典,看看哪一部法律有这种规定。禁止通行属于剥夺公民的权利,于法无据的话,第一个困境,谁来“执法”?交警吗,没有“法”如何“执”?执法就是违法。第二个困境,要是群众不服咋办?现在的群众法治觉得高了,法律知识也丰富了,要是他们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你们让法院怎么判?

也许,政策制订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城市干净整洁,但初衷并不能为政策的合法性加持,不依法行政的话,好心也可能会把事情办坏。

广州日报评论员 练洪洋

联系我们:lilunbu@gzdai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