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陈栋 通讯员 张茹颖 王婳绮
为了方便日后装修,台州市仙居县男子顾海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边的电线杆。没想到在拆除过程中出了意外,其妻不慎被压在电线杆下不治身亡。男子悲痛的同时,竟起诉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以及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要求共同赔偿150余万元损失。
这件悲剧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了判决。
私拆电线杆压死妻子后他把供电公司和邻居告了
仙居人顾海(化名)的房屋坐北朝南,和隔壁邻居王伟(化名)房屋紧挨,两屋之间只有一条80厘米宽的间隙。两屋之间的三楼处横驳着两块空心水泥板,地面竖立着一根水泥电线杆。
为了利于采光和日后装修房屋方便安装脚手架,2020年2月8日,顾海与王伟商量后,准备拆除两屋之间由来已久的空心水泥板和水泥电线杆。
第二天一大早,顾海用铁锤在水泥电线杆底部敲了一圈,谁知根基一松,电线杆倾斜靠在了顾海自家的房屋墙上。担心自家房屋的窗户受到损坏,顾海又立即上到三楼窗口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指示妻子拿木棍顶住窗户。
本想自己上楼继续采取下一步措施,没想到,此时电线杆突然向北滑动倒了下去,顾海的妻子躲避不及,不幸被电线杆压中身体,后经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
顾海一家悲痛之余,认为悲剧的酿成更多是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隔壁邻居王伟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供电公司和邻居何错有之?
顾海认为,2013年4月份左右,供电公司就将原先布设的电线回收,却没有拆掉竖立的电线杆,妨碍了大家的出入。如果没有供电公司疏于维护、管理在先,他们也不会自己去拆电线杆,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意外。”
至于邻居,顾海表示,他和妻子拆电线杆也是帮忙王伟,王伟也是拆除电线杆的受益人,妻子的死亡发生在义务帮工期间,因此供电公司和王伟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觉得顾海的说法站不住脚:“这根水泥电线杆架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早于顾海所购房屋,顾海擅自拆除构成侵权。”工作人员分析,从现场情况看,倒地的电线杆状态几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顾海实施拆除前无任何安全隐患,更不影响顾海正常出入,拆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才是造成顾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王伟对自己成为被告也连连喊冤,表示自家东面这扇门没有在使用,没有必要也没有主动要求顾海将这根电线杆拆除。“事实上,我哪里是什么受益人,是顾海在前一天晚上来过我家提议拆除的,我只是没有明确反对罢了。”在审理期间,王伟对自己被邻居顾海倒打一耙哭笑不得。
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鉴于各方说法不一,法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顾海一家从侧门进出的可能性较大,电线杆拆除后的最大受益者应是顾海,确实不是王伟。
此外,根据顾海在事发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陈述的笔录记载,是他主动要求拆除两屋之间的水泥板,并自认拆除电线杆方便其以后安装脚手架。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王伟请顾海夫妻拆除电线杆的,不能认定顾海夫妻与王伟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对于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予以许可。其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原告顾海擅自拆除电线杆所致,与供电公司是否疏于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擅自拆除电线杆,从客观上讲对被告供电公司构成侵权。因此,原告方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
鉴于王伟愿意念邻里旧情,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顾海一家提供部分补偿,仙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伟补偿原告方顾海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海不服上诉,又一次起诉至中院,最终中院维持了原判。
经办法官分析,顾海夫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拆除电线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将本应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架设、拆除电线杆工作,擅自进行拆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造成这一损害结果虽然很令人痛惜,但自酿的苦酒只能自己喝,家属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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