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选自《政务处分法》

作者:郑俊

退休、离职或死亡公职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务指南: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由于其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由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调查结果,如公职人员应当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不会对违法公职人员职务、级别等造成影响,因此,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如果公职人员应当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应当按照拟给予的处分种类,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监察机关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该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有违法行为,在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另一种情形是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

退休待遇应该如何处理,应按照《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的规定办理,如公职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监察机关发现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离职的公职人员由于其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已经死亡的,给予其政务处分也没有现实意义,也不需给予其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对离职或者死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该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指引: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3.《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2017年6月21日)

十二、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 监察人员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2009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2010年11月10日)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7.《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

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对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8.《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9.《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11月5日)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对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案例:白某某(2011年10月退休,2018年4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损公肥私,疯狂敛财,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经查,白某某违规指使下属公司越权经营煤炭,并将经营煤炭资质出借给行贿人张某某,张某某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煤炭交易活动,却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国有企业。

2009年至2013年间,张某某多次账外违规提取煤炭合作经营资金,并致使该公司有关合同无法履约,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940余万元。

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同时,白某某却不断“享受”着张某某许诺给其的煤炭业务利润分成,持续收受张某某巨额贿赂。

在退休及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白某某的贪婪与疯狂敛财,并没有因退休而收敛,一些违纪行为甚至一直持续到案发前。

2012年下半年及2013年下半年,白某某儿子两次以理财为名,从张某某处获取巨额贿赂。白某某退休后尚在皖能集团返聘期间,就迫不及待地违规到民企兼职,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为几家私营房企站台背书,搞所谓的“公关管理”。从2012年开始到案发前的5年里,白某某违规捞取了巨额兼职报酬。

退休官员受到查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任时以权谋私,退休后问题暴露(即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有违法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

二是退休后“发挥余热”,利用在任时的关系和影响力牟取私利(即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

党中央惩治腐败问题态度非常明确,就是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管在职,还是退休,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但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