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安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24号)文件精神,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发承包各方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6版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及2018版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18〕29 号)中的定额人工指导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122元/工日,装饰工程133元/工日,安装工程133元/工日,市政工程114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114元/工日。

二、执行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3号)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定额人工指导单价调整为:房屋修缮、装饰、安装工程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100元/工日,市政养护维修工程93元/工日。

三、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单价。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省发布的有关单价、系数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