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郭某伟等4人家族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一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伟、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不等刑罚。
审查起诉过程中,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高政治站位,对恶势力犯罪案件保持严厉打击。分别以郭某伟、郭某州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郭某海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郭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进行了全面的释法说理,并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郭某伟、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魏都区某居委会副主任郭某伟利用其宗族势力及“两劳”释放人员恶名,雇佣“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以郭某伟为首,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在魏都区建安大道、魏文路、长青街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伟为获得拆迁补偿款,向他人行贿4万元。2020年11月19日,被禹州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认定被告人郭某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被告人郭某州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郭某海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郭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没收郭某伟、郭某州、郭某海违法所得七千元。
眼下,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关键阶段,魏都区检察院坚持决心不变,态势不减,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法制与新闻 法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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