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吕某某 ,男,1991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于2020年5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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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 在巢湖市洗耳池公园内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产生非法占有丁某某包内财物的目的,遂对丁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后抢走其手机。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5元。
2020年5月26日,巢湖市公安局在吕某某 处扣押被抢手机,同年5月28日将该手机发还丁某某。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 在巢湖市亚父街道农贸市场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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