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文章中经常能提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的,而且2020年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那么在实践中有没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登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呢?其实是有的,就看你符不符合条件了。

201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这也是目前我国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的两种途径。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是1999年后再想通过上述条件获得农村宅基地的可能性几乎为0,因为1999年5月6日,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如果是1999年5月6日之前就已经购买农村宅基地且获得相应证件的话,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认定其房屋为合法房屋。遇拆迁,找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