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突然回家与妻子闺蜜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呢?

李某和妻子已经结婚5年了,夫妻关系一直很和睦,两人也极其的恩爱,虽然至今还没有孩子,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恩恩爱爱。

在这个家庭中,一般都是李某在某单位上班,妻子在家中主持家务,标准的家庭主妇一枚,平时妻子没事就喜欢找自己的闺蜜玩,有一天,李某的公司要李某去外地出差,大约出去一个星期左右,所以家中现在只剩下了妻子一人。

妻子觉得自己很是害怕,便邀请闺蜜来自己家和自己一起住几天,她的闺蜜同意了,所以在李某上班的时候,女子两人每天都是在吃吃喝喝玩玩,生活也是很开心了。

本来李某要外出一周,但是因为公司有一些急事就紧急召回了李某,所以当李某马上回了公司之后,开了会,天色已经很晚了之后才回家,因为一切事情都发生的比较赶,所以李某没来得及跟妻子通知一声。

当李某回到家中之后,已经很晚了,因为害怕吵醒妻子睡觉,所以李某洗脸刷牙都是小心翼翼的,洗漱完成之后没有开灯,摸着黑就上床了。

然后李某抱住了床上了“妻子”,并开始和床上的女子发生了关系,到后来场面一度失控,床上的女子醒了,然后她开了灯,看到了赤裸的李某和赤裸的自己面对面的大眼瞪小眼,李某在开了灯之后就惊呆了,身下的女子哪里是自己的妻子,而是自己妻子的闺蜜,这个时候发现已经晚了,李某和妻子的闺蜜互相呆滞了半分钟后,李某准备起来停止接下来的事情,但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妻子的闺蜜抓住了他,让他继续,然后李某竟然真的就继续了。

经过了解之后得知,李某的妻子因为当天接到了父亲的电话,说她母亲不太舒服,所以李某的妻子就回了家,晚上没有回家住。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怎么看呢?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李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己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李某对刘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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