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献帝初期,天下大乱,礼崩乐坏,法制不存。在这种严酷的社会背景下,统治阶层意识到非严刑酷法不足以震慑奸人,“咸以为宜复肉刑”,主要代表人物是郑玄、陈纪,只是因故未能施行。曹操迎献帝入许,自权朝政,再一次将恢复肉刑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从而引发了法律史上著名的“肉刑辩”。
是否恢复肉刑,干系重大,曹操把这个议案交给了手下重臣们进行讨论,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两个人坚决要求恢复肉刑,一个是司隶校尉钟繇,一个是御史中丞陈群,其他人如王朗等则坚决反对恢复肉刑。钟繇虽然建议恢复肉刑,但同时主张用肉刑代替死刑,这样既能震慑犯罪,又能活人一命,岂不善哉!陈群不太认同钟繇以肉刑代替死刑的想法,但却坚决认为不恢复肉刑,则不足以震慑犯罪。
曹操本人认可钟繇、陈群的建议,要不然也不会提出这个议案。但由于反对派人数众多,再加上战事繁忙,无暇操办此事,就暂时把恢复肉刑的事情搁置了下来。到了曹丕时期,钟繇再次提出了恢复肉刑的主张,只是当时魏国正与吴蜀两国激烈交战,也没时间管这事,又搁置在一边。几年后,年迈苍苍的钟繇再一次耐不住寂寞,第三次提出恢复肉刑。
钟繇主张恢复肉刑以取代死刑,每年都至少救三千条人命,这些受肉刑者虽然身体残疾,但还能生育。现在中原地广人稀,正缺少人口,有了这些人口,就有赋税,他们生育的下一代壮丁还可以服兵役。钟繇的议案再次遭到了老朋友王朗的强烈反对,王朗认为钟繇议案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王朗认为钟繇纯属画蛇添足。王朗的理由是现行法律中已经有“减死一等(由死刑改判为其他刑罚)”的轻罪处罚,这已经是法外开恩了。既然有“减死一等”条款的存在,又何必再多此一举地恢复肉刑?
王朗和钟繇一样,同样是站在政治高度来看待是否恢复肉刑的建议。王朗觉得现在天下尚未统一,如果现在就恢复肉刑,就等于授吴、蜀以柄,反过来对我们进行抹黑宣传,不利于我们的统一。王朗提出来一个补充议案:不如将肉刑改成服劳役。如果将犯罪的壮丁实行肉刑,他们就无法从事耕作,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如果让他们服役,则国家一来可以获得许多收益,二来不用付报酬,岂不是更好。
这次参加会议的有一百多人,其中绝大多数人认同王朗的意见,魏明帝曹叡出于同祖、父一样的考虑,顾及天下未定,不宜过早恢复肉刑,第三次搁置此案。王朗的议案比钟繇案更符合人道主义,事实上王朗的建议对魏国刑法还是产生了一定影响,早在黄初四年(公元223年)正月,曹丕就从增加人口的战略角度考虑,下诏规定:凡民间有私自报仇者,皆灭三族。
在曹魏历史上,总共有四次“肉刑辩”,第四次辩论是魏少帝曹芳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等人又讨论恢复肉刑,但因反对派力量过大,最终还是不了了之。终魏一代,还是没有恢复肉刑制度,依然是“减死一等”作为死刑的次一级刑罚。关于“减死一等”,三国曹魏初期有一个著名案例,就是刘朱逼死儿媳案。曹丕时期,某地有个恶婆婆刘朱,她脾气暴躁,做事狠戾。刘朱有一个儿子,先后娶了三房老婆,却都被刘朱逼得精神崩溃,自杀身亡。
刘朱犯案后,官府最终给刘朱的定罪是“减死输作尚方”,就是免除刘朱的死罪,毕竟三个儿媳不是刘朱亲手杀的。但三个儿媳均是被刘朱逼死的,所以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罚到尚方监做苦力。因为这个案例比较特殊,没有前例可循,曹丕为此专门下了一道《怨毒杀人减死之令》,明确规定了这种案件的定罪原则。
在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刑罚,就是污辱犯人的人格,从而“齐之以耻”,来达到威慑百姓的作用。比如曹魏施行的“完刑”“髠(读昆)刑”“钳刑”。在这三种刑罚中,完刑最轻,只是剪掉犯人的鬓角,但不剪头发。被施行完刑的,通常不是什么重犯,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髠刑比完刑要重一些,髠刑就是剪去犯人的长发。古人都留长发的,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如果头发被剪了,这是非常丢人的。
钳刑比较特别,官府特制一个铁项,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在服刑期间要一直戴下去。钳刑的侮辱性并不比髠低,剪掉长发还是个人,可戴上铁圈算是什么?狗才戴项圈。钳刑把人变成了狗,这确实是对人的极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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