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张xx与上诉人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旷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成都旷视公司主张xx没有完成工作绩效的问题。

成都旷视公司以张xx没有完成单位规定的绩效为由,要求与张xx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在张xx休假期间,关闭张xxIT工作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成都旷视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邮件为证,在该会议纪要邮件中张xx的回复内容主要是对今后工作的一种承诺,该会议纪要邮件无原始载体,同时从成都旷视公司每月给张xx发放的税前工资数额分析,成都旷视公司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张xx月基本工资36750元发放,而是高于此数,表明双方并未严格执行此前的约定,即张xx每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综上所述,成都旷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xx没有完成工作绩效的主张。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

成都旷视公司主张从2019年4月12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成都旷视公司提供了一份加盖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已查明,从2019年3月20日起张xx的用工主体已由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转为成都旷视公司,劳动合同的相对主体为成都旷视公司与张xx就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就成都旷视公司与张xx之间劳动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张x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便北京旷视科有限公司受成都旷视公司的委托进行通知张xx,也应当以成都旷视公司的名议进行。

故成都旷视公司主张与张xx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证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赋予双方均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是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约定情形,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成都旷视公司以张xx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绩效为由要求解除与张xx之间劳动关系,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以张xx认可的存续至2019年9月30日。

三、关于张xx2019年4月13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问题。

张xx在休假期间,成都旷视公司关闭了张xx的IT工作账户,致使张xx返岗后不能正常工作,过错责任不在张xx,成都旷视公司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地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2019年年平均工资71408元的标准支付张xx在此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以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张xx在此期间的工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张xx要求以双方约定的基础工资支付其工资,因其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是事实,按其正常提供的情形支付工资,缺乏依据。故本院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张xx要求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30日绩效工资的问题。

现已查明,成都矿视公司主张张xx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绩效,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能的后果,即向张xx支付约定的绩效奖。张xx与成都旷视公司虽于2018年3月20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但2018年4月份的工资是北京视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成都旷视公司从2018年5月起为张xx发放工资,故绩效奖也应从2018年5月起开始发放。双方约定张xx每月税前基础工资为36750元,而每月实际发放的税前工资高于此数额,计算绩效奖时应将多发的部分扣减,2019年6月10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发放的八笔其计201364元,亦应从绩效奖中扣除。2019年4月12日之后,张xx没有为成都旷视公司提供劳动,故2019年4月13日至同年9月30日期同的绩效奖不应发放。一审法院计算起始时间及认定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张xx的该项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五、关于成都旷视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张xx绩效工资及2019年4月13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工资的问题。成都旷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张xx2019年4月13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工资32728.67元(乌鲁木齐地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2019年平均工资71408元,71408元 12个月x5.5个月);

三、上诉人张xx退还多领的绩效奖2074.34元【已领取的201364元-(应领取的15750元x11个月 15750元 21.75天x12天)-17350元(税前基础工资多付部分)

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xx合计30654.33元,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终审的判决,该职场人告诉笔者,法院判给我,201364 30654=232018元。别的包括离职补偿金,工伤,我现在需要另案起诉,包括其他的期权、未报销都需要另案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