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开冬

据报道,日前,广东某村查获一出租屋违法案件,村委会按照本村2019年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决定对整栋楼停水三月。此消息引发关注,有人认为涉嫌权力越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

将"一出租屋"的过错惩戒到"全栋楼租客和业主"身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侵犯了其他租客、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许这个办法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但其不能脱离法治的范畴。这样的村规民约不仅超越了村委会的职权,也逾越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既损害了基层组织的权威,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对此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

现实中,一些地方制定村规民约往往只讲求达到目的和效果,而忽视了其合法性。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大操大办宴席的,"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有的以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费为由就不准参加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这些荒唐的村规民约也该清理清理了。

让村规民约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转,需在执行前对其来个法律"体检"。要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备案程序,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法律部门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核把关,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给予必要的纠正、清理和修订,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为实现乡村善治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问题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