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古蔺县,男子王某某因长期怀疑妻子陈某某和他妹夫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二人为此事产生矛盾协议离婚。此后王某某一直对许某不满,晚上王某某跟踪陈某某和许某二人来到树林,趁二人约会发生关系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农药乱洒在许某的脸上和身上,结果导致许某外伤致右眼视力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2020年12月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王某某,绰号王老三,男,1966年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化水平不高,仅有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某因怀疑其前妻陈某某与其妹夫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造成王某某夫妻离婚,故王某某一直对许某不满,此前二人还发生过一次打架。
案发前四天,王某某连续几天携带一根钢筋蹲守在许某经常出入的地点,想着要谋害许某,结果没有成功。案发当日早上8点多,王某某从妹妹处得知许某的行踪后,便携带一小包水泥和一瓶“农达”牌农药水,骑摩托车驶至古蔺镇头道河大桥后,跟踪许某并观察等待。
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王某某跟踪许某和陈某某二人到古蔺镇凤凰城廉租房对面树林里,趁许某和陈某某在交流时,将事前准备的水泥撒在许某脸上,想要将许某的眼睛弄瞎,并要将事前准备的农药灌在许某的嘴巴里将其毒死。
由于许某的反抗及陈某某的协助,王某某没有成功将农药灌入许某嘴里,便将农药乱洒在许某的脸上和身上。在陈某某的协助下,许某离开现场,随后被其儿子送到古蔺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外伤致右眼视力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陈某某证实说,她是王某某的前妻,承认在未离婚前的确和许某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时她在现场,王某某手中拿了粉末状的东西朝陈某某和许某撒过来,将许某推倒在地并称要杀许某。后来陈某某跑后请人帮忙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就只见到王某某。
许某回忆说,在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之前,他和陈某某没有过不正当关系,但是关系比较暧昧,经常在一起耍。她离婚后,他们二人发生过关系。案发时候他与陈某某在果林里面的时候,被王某某摔倒在地,眼睛被王某某用水泥打到了眼眶内。后王某某从裤包里拿了一个瓶子出来,许某用右手肘撞击王某某,王某某的瓶子掉到地上,王某某没有将瓶子的液体灌进许某的嘴巴,就将瓶子的液体泼在许某的脸上。
王某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当天,得知许某外出,就带了一瓶农达牌农药,又在头道河施工工地上抓了一把水泥带在身上,并跟踪陈某某和许某,晚上七点钟的时候,看见二人开始把衣服外套脱了,正发生关系的时候,就从衣服包里把水泥抓在手中,冲上去扔在许某的脸上,甩了水泥后就在许某身上乱打。后将衣服包里面的农药拿出来准备灌许某,但被许某挣脱,并且陈某某来拉倒他,才没有将农药灌进去,仅朝许某的脸上乱洒。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事处罚。王某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综合事实、情节以及王某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某减轻处罚。
同时认为,王某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然事情是因其前妻与受害人不正当关系,但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的构成。
许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酌定其承担30%责任,王某某承担70%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赔偿许某医疗费用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七万七千三百五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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