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12月23日电 12月16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森林防火严禁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了森林防火区,设定了森林高火险期。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通告禁止野外违规用火有关事项。

《通告》设定了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延长期限。划定森林防火区。济南市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功能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辖区内森林、林地及其周边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

根据《通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等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内,森林高火险期除严格执行上述“禁烧”规定外,严格禁止下列行为:祭祀活动时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露天烧烤;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通告》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在春耕生产、踏青旅游关键时期和清明节、农历十月一日、除夕等传统祭祀节日,应切实加强对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辖区内禁火工作。

各级园林和林业绿化、生态环境、公安、民政、农业、城管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种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制定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公约,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群众性禁火工作。

森林高火险期内,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功能区)应在进山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禁止携带火种火源进山。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宏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