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闪婚步入婚姻殿堂,孰料结婚不久就问题频发,导致感情不睦,最终二人对簿公堂。近日,榆阳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和平分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2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14日订婚,于2020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理念不同致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以双方无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被告返还结婚时向被告支付的彩礼、衣服钱等费用。
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叶蔚积极组织调解,认为双方不要轻易的结束这段婚姻,希望双方能够调解和好,不过原告王某坚持要求离婚,和好无望,法官遂及时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也流露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也觉得继续生活下去没有意义,但提出来上述原告所述的衣服钱被告在婚后已经向其转款部分,剩余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系婚后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转而做原告王某的工作,王某认为房产系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系对原告的单独赠与,系原告个人财产,且坚决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衣服钱等费用。
针对原、被告的分歧,法官在庭后又耐心的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向原、被告解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情理,分析双方在婚姻中的是非得失,劝说双方退一步海阔天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下剩贷款由原告自己偿还;原告给被告经济补偿7万元。
签完字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结果令人满意,原告更是当庭向被告履行了7万元的给付义务,双方均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真诚的感谢。
作为家事审判的庭长,叶蔚法官一直秉承“调解优先、司法为民”的原则,悉心对离婚纠纷进行调解,缓和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即使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也尽力做到让双方解怨释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审核:白丽
作者:民四庭 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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