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

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

退市制度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健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挑重点看看本次退市新规的主要内容。

/1/ 交易类退市

包括如下退市情形:

(1)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低于500万股。

(2)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

(3)本次新规新增了市值退市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4)新规对原先的面值退市标准做了明确,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

这个规则把原来“低于面值”改为“低于1元”退市。

首先,用“1元”替代“面值”符合国际惯例

其次,虽然目前绝大部分股票面值都是1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

对于面值远低于1元的个别股来说,按照面值退市基本就不可能。

而且不少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面值都远低于1元,如果以后回归,按照面值退市就值得商榷了。

所以现在统一改为“低于1元退市”,提升公平性统一性

/2/财务类退市

说之前,我们先了解下净利润利润总额这两个概念。

净利润算法如下:

利润总额的算法如下:

记住这两个概念,我们后面会用到。

新规对财务退市指标进行了优化,取消了原先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

新增财务组合指标——

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并且净利润为负数,连续2年触及这个指标就退市。

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说净利润为负数,可以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负数,或者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负数,只要达到其一即可。

非经常性损益顾名思义是不经常性发生的收入或者损失,

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比如——

政府各种补助、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捐赠等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3/ 规范类退市

新规新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退市指标。

该指标包括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

以前,

个别公司会出现不少董事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

严肃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新规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报或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标。

/4/ 重大违法类退市

新规新增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

财务造假是指公司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新规明确了公司财务造假判定的量化标准

(1)连续3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报净利润的100%,且3年合计虚增“净利润”达到10亿元以上;

(2)连续3年虚增“利润总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报利润总额的100%,且3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

(3)连续3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报净资产金额的50%,且3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量化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规对退市程序也进行了调整,简化了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按照旧规定,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如次年转盈则可恢复上市。

新规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2年触及财务指标即终止上市。

以前,

交易所做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一定时间内,公司股票会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

这被称为退市整理期

设立退市整理期,是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公司退市前最大限度变现,释放风险,也为退市公司在股票进入三板之前对股价进行合理调整。

但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太长,有的投机者会在这段时间内进行炒作。

新规将退市整理期缩短至15个交易日,同时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压缩投机炒作空间。

新规取消了“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

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退市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没有必要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优化后的退市整理期机制,提高了定价效率,缩短了退市流程,也不影响投资者的退出权利。

最后,我们总结下今天的内容:

好了,

就说到这吧。

核弹头杀伤力太大,

总归不算常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