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想看房

中介电话蜂拥而至

给娃报班试课

各类教育机构电话紧随其后

骚扰、诈骗电话打来的频率比亲人都高

真拿它们没辙么?

案情回顾

2020年初,被告人施某通过微信联系人高某获取了28000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

随后,施某以每条0.1元的价格出售个人信息给秦某获利2800元,并将其中获利的1550元支付给了高某。

后被告人秦某因非法获取公民联系方式、诱导投资者投资被他人举报,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施某也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比对,28000条信息中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的有10207条。

施某与秦某二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秦某用于商业推销活动,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生活造成一定骚扰,侵害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同时一并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

一、判处被告人施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判处被告人秦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追缴被告人施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四、被告人施某、秦某永久删除保存在微信、手机、电脑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被告人施某、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六、被告人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以上裁决,并在庭审后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施某、秦某在现场通过上海电视台新闻媒体录制视频,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对不法分子起到法律震慑作用,也让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刑附民”公益诉讼热知识

一、何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院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该类诉讼的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统一审判组织审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特点?

诉讼主体方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或是特定职能的适格主体,由其代表众多被害人参加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范围方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全部的犯罪行为。

诉讼请求方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包括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还可以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等。

法官说法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轻则扰乱公民正常生活秩序,重则成为诈骗等严重犯罪的帮手,影响着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持续通过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共生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在此,法官再次提醒相关人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每次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多就不触犯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也不要存在“钻空子”心理,即使是正常经营过程中,也有责任保护好客户的个人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小贴士: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

1.问卷调查不随意填写

2.快递单据不随意乱丢

3.不明来路的二维码不随便扫

4.钓鱼网站切勿点

5.电脑安装防火墙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 | 李璐霖(实习)

维护 | 黎 意

主编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