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份,小直曾报道了两名车主因欠缴临时占道停车费近万元,被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事情。

此后,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文某、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停车费,并支付资金利息。

近日,小直从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欠费9836元的文某和欠费9394元的廖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办公场所;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保费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等一系列消费行为。

在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的次日,两位车主缴纳了欠缴的停车费、产生的利息及逾期支付利息。

根据《绵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年版)》明确规定,由市公安局将自然人的停车欠缴不良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停车信息和停车费用欠缴情况等数据,实时接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交警部门已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5万位余车主点对点推送欠费告知信息,依法履行作为停车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欠费追征职责。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起“信用绵阳”市级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形成信用联合惩戒合力。

市停车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陆续对部分产生道路停车未缴费的车辆,通过告知单、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补缴费提醒。对反复催缴仍拒不缴费的,将采取司法诉讼等方式催缴。

小直奉劝:欠费的赶紧缴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赖是肯定赖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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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国,宁波、重庆、武汉等地已陆续采用地方立法、交通执法或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解决临时占道停车费收缴问题。

以北京为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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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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