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事发当天,小华正在路边等车,这时孙某开着厢式货车与其搭讪,并且表示可以免费让其搭车,小华听到之后非常感动,于是就上了车。随后货车司机就将其拉到了一个森林深处,随后,小华就已经意识到了自己接下来将要发生什么,她选择了保命。
在森林的深处,就算是呼救,也不会有人听到,所以小华自始至终都没有表态,货车司机看到小华不反抗,以为就是默许了,所以就与其发生了关系。在小华确保自己是安全的之后,马上去了派出所报警,民警展开了调查,警方讯问时,孙某说,他觉得和女方之间是买卖关系,他并没有实施暴力或强迫,在整个过程中对方也没有反抗,也没有表示过同意或者不同意。
本案中,小华过分轻信他人,使得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侵犯,其实世上本来好人多,不能因为孙某的行为而伤了好人的心,有好多好心司机,看到别人有难时,愿意主动帮一把,捎一段路,这样的行为值得倡导,尤其在一些大城市,倡导司机为行为捎一下脚,少开一辆车的环保大行动,确实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为城市减少了污染,净化了城市空气,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
但是在人少的偏远地区,尤其是女性应存有必要的戒备心理,毕竟这个社会上还有不法之徒刑,如本案中的孙某,当警方抓获孙某时,孙某的辩解理由是:孙某说,他觉得和女方之间是买卖关系,他并没有实施暴力或强迫,在整个过程中对方也没有反抗,也没有表示过同意或者不同意。言外之义,小华当时没有反抗在孙某眼里,就意味着小华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辩解理由成立吗?
强奸罪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其具体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刑法意义上的妇女,有性的自已决定能力,其放弃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刑法上的幼女,无性的自己决定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同时,我国有条件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因此,正常情况下的婚内女性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限。
通过孙某辩解来看,在孙某眼里强奸罪一定与暴力或强迫相关联,没有采暴力或强迫手段,就意味道着妇女放弃了性的自已决定权,视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理解是对妇女放弃性的自己决定权承诺的误解,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除了规定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有一种手段叫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与暴力、胁迫具有同质性的手段。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利用妇女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利用妇女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以治病的名义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本案中,当小华搭上孙某的便车后,孙某开车将小华拉至荒无人烟的森林深处,正如小华所想在森林的深处,就算是呼救,也不会有人听到,为了保命,小华选择了屈从。而孙某正是制造或利用了小华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使得小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与小华发生性关系,系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之一。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当环境下,小华没有反抗,也没有表示同意,孙某仍涉嫌强奸罪,因此,本案中,孙某接受警讯问时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孙某辩解当时小华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对小华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就是小华自愿行为,不是强奸的理由,出自于法律的误解或无知。我国刑法对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同时,强奸罪的手段不仅仅指暴力或胁迫手段,实践中还有多种多样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上述列举的种种手段行为。本案中,孙某制造或利用了小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涉嫌强奸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应以孙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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