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某和朋友们一起去酒吧喝酒后回到入住的酒店,在回房间的时候,他发现达女士房间门没有关,于是洛某直接走了进去。达女士隐约看见一个男子的影子,认为是出去买夜宵的男友回来了,也就没有太在意,接着又睡着了。洛某趁喝了酒,与达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达女士发现身边的人根本不是男友,立即打电话叫男友回来,控制住洛某后报警。但是洛某并不认为自己犯了罪,说与达女士发生关系时,她并没有反抗,完全是自愿的,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还主动抱住了我。
洛某面对警察说:与达女士发生关系时,她并没有反抗,完全是自愿的,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还主动抱住了我,来否认自已的强奸行为。笔者想问:如果达女士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知道抱的是洛某,她还会抱你吗?在这里有必要回应类似案件,总是有人质疑,这根本不可能发生的,纯属作者编造的说法。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违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达女士误认为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是自已的男朋友,并承诺与自已的男朋友发生性关系,而没有同意与洛某发生性关系,因此,洛某与达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达女士性的自己决定,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违背了达女士的意志,为强奸行为。
构成强奸罪,除了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其他手段
实践中,常见的强奸案件,基本都是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殴打、捆绑等有形暴力,或采取胁迫等无形暴力手段,以压制妇女反抗,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除了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一种手段行为,也能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被害妇女处于此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涉嫌强奸罪。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本案中,洛某趁达女士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仍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里关系
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必然违背妇女意志,涉嫌强奸罪;如果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必然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否则难以评价为强奸行为。
本案中,洛某趁达女士熟睡与其发生性关系,采取是的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因此,洛某涉嫌强奸罪。
采取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后,存在着强奸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后,可能存在强奸未遂或强奸既遂,由于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既遂采“插入说”,只人行为人的生殖器插入被害妇女,强奸罪就已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得到满足为必要。
因此,在被害妇女熟睡状态下,行为人犯强奸罪既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本案,达女士睡着了,迷迷湖湖地认为是自已男子,而洛某在达女士熟睡状态下,将生殖器插入是容易做到的,到此为止,强奸罪就已既遂,如果没有插入,则仍构成强奸罪,为犯罪未遂。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洛某说与达女士发生关系时,她并没有反抗,完全是自愿的,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还主动抱住了我,不是强奸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同时,类似假装妇女丈夫、趁妇女熟睡等,与其妇女发生性关系,构强奸罪既遂或未遂,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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