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榆阳法院收到了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的起诉书,被告是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据了解,其原因是数百万元的差额,联通公司一直不配合履行结算义务,导致2016年后的费用不能如期完成结算,虽每年催促仍未果。
经法院调解,目前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827410元。
共建共享执行遇难题
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长城北路,何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陈某为该公司总经理。
该案榆阳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称,根据国家政策与上级单位要求,双方于2009年4月签订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框架协议,就榆林市境内双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共建共享服务与结算流程遵照省级公司签订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执行。
该协议有效期五年,合作期结束后,如双方无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5年。根据框架协议,双方每年再依照实际业务情况签订具体费用结算确认表,逐年完成互联互通计算。前几年计算如期完成,但2015年的费用迟延到2016年7月双方才签订了前10个月的费用结算表,确认联通应付电信费用7111349元,电信应付联通费用4283939元。后2个月双方再未签订书面结算表,实际发生业务联通应再付电信1783259元,电信应付联通880161元。因此当年累计联通应付电信费用为8894608元,电信应付联通费用为5164100元,差额为3730508元。
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称,此后联通公司一直不配合履行结算义务,导致2016年后的费用均不能如期完成结算,虽每年催促仍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本案经榆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一、由于2015年11月起结算政策发生变化,原告电信榆林分公司与被告联通榆林分公司原草签合同全年被告应付原告8894608元,原告应付被告5164100元,数额有误,双方均同意予以更正。
二、经结算,2015年1月至10月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应付原告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7111349元,原告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应付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4283939元,差额2827410元,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82741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就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共建共享结算履行完毕。
共建共享问题如何破
一直以来,通讯行业都是一个靠技术驱动的产业,有了新技术才催生了新的产品,新的产业链,进而刺激创造出用户新的需求。虽然5G建设发展已经提上了运营商的议事日程,但纵观整个通讯行业仍缺乏新的技术来推动产业进步,这也让运营商们感到很迷茫。
特别是电信联通都有各自的拳头产品和忠实用户群体,都认为自己在共建共享上吃了大亏。但事实上,同属央企的中国电信以及中国联通,在资源上本来就趋向同质化,这已很难改变。而且,后来的中国铁塔正式成立,它的职能也让他们未来在网络上的差距将越来越小。因此,共建共享则被业界认为是电信联通走向快速发展的必经之路。
再说共建共享也是有迹可循的。据悉,在国外运营商之间的资源共享非常普遍,包括共享基站、共享频段甚至是计费系统都共享,这个一方面可以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比如,法国电信有60%的网络实现了共享,韩国各运营商的共享率也超过30%,部分运营商甚至实现了核心网的共建共享。
因此,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这是趋势所向。至于如何破解运营商之间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则需要多方共同协商,到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还要“求同存异”。
最新数据
中国电信11月运营数据
今日,中国电信公布了2020年11月运营数据。当月,中国电信移动用户数净增67万户,移动用户数累计3.5083亿户。当月5G套餐用户净增762万户,5G套餐用户累计7948万户。
中国电信指出,为配合公司移动业务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披露信息的精要度,公司推出5G服务后,将仅披露5G套餐用户数和移动用户数,不再披露4G用户数据。
有线宽带业务方面,当月,中国电信有线宽带用户数净增39万户,有线宽带累计用户数1.5816亿户。固定电话业务方面,当月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用户数净减22万户,固定电话累计用户数1.0797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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