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公安部、省厅交管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我市组织开展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进一步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全市公安交警共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15276起,其中:酒驾283起、醉驾19起、超员106起、超载96起、闯禁行4688起、涉牌涉证334起、机动车不礼让行人355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913起、分心驾驶1982起。

为进一步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曝光的警示作用,发挥舆论力量,倒逼各种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到位,全力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省厅交管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要求,大同交警现对我市辖区十二月份的 “突出违法车辆”“终身禁驾人员名单”“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具体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

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辖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未处理数量达到20次(含)的重点车辆进行梳理、公告。请名单内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尽快处理违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本数据为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如已办理,请忽略。

二、12月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以下14名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或饮酒后或者醉驾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严重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路段及整改情况

2020年1-12月共排查严重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17处(其中已整改15处,未整改2处):

四、典型事故案例

1、后排乘坐人突开车门与后方行驶电动自行车相撞

 12月大同公共查处各类违章15276起,突出违法车辆被曝光!谁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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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18时15分许,周某驾驶车牌号为晋BK0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魏都大道某银行门口。在车辆准备驶离时,后排乘坐人马某某突然打开车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71岁的鲁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急于送伤者去医院救治,未保护事故现场。

后经办案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判定:车辆乘坐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第三项 乘坐机动车应遵守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周某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以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大同交警提示:车辆临时或紧急停靠,车主应将车停靠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车辆驾驶员有义务提醒车上乘客观察周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上下车。作为乘客,开车门前一定要观察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上下车,避免因开车门发生事故。

2、李某逆向行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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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7时10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大同市云冈区由北向南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至北秀苑东门路段处向西转弯时,未让正常直行车辆先行,与由北向南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事故的车损费用。

大同交警提示:逆向行驶是危险的驾驶行为,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过车流量不大的路口时,往往会有侥幸心理,认为逆行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很多交通事故都会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引发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3、付某驾驶摩托车分心驾驶且未按规定配戴头盔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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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12时30分,摩托车驾驶员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Ⅹ区北门丁字路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付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摩托车驾驶员付某分心驾驶且未按规定配戴头盔,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撞到在左转弯后突然停车的小型客车上。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付某分心驾驶、不戴头盔,疏于路面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小客车驾驶员王某在转弯后突然停车,不按规定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大同交警提示:安全头盔戴与不戴和酿成事故时结果截然不同,戴安全头盔能有效降低事故损坏后果,请按规定正确配戴安全头盔,另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谨记驾驶时不要分心驾驶。

五、典型违法案例

1、刘某酒后驾驶拒不配合检查 被依法强制抽血检验

2020年12月13日23时10分许,交警五大队在恒安新区开展酒驾夜查行动时,发现一辆晋BM54**驾驶人涉嫌酒驾。该驾驶人被执勤交警拦下后,拒绝出示驾驶证,百般狡辩逃避处罚。在僵持了20分钟后,民警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抽血化验。民警将驾驶人强制带至交警支队检验鉴定中心进行了抽血,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1.9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人刘某被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并暂扣6个月驾驶证。

2、于某某两年三次酒驾被查处

2020年12月11日13时45分,浑源交警大队二岭中队民警在天峰南路对一辆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着一股浓浓的刺鼻酒精气味。于是,民警们当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于某某在2019年9月和2020年4月先后两次因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查处,这次已经是第三次。其所持E证驾驶证也已注销。

目前,于某某因再次酒驾及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依法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20天。

3、赵某驾驶三轮车违法载人被查处

12月17日早上8时许,六大队一中队民警巡查至辖区小南头路段时,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车厢内坐了人,民警意识到该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随即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实,该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赵某,无驾驶证,车厢内乘坐2人。

民警在查获该违法行为后对该车驾驶员以及乘坐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该车驾驶员罚款3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来源:山西大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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