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琳芳

性骚扰只存在于异性之间吗?实际上同性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涂琳芳介绍,性骚扰有明示的行为、语言,也有默示的性暗示,有对男性的,也有对同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条款对性骚扰的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列举。“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的规定较为全面,能够适应网络发达、无接触的性骚扰现象增多的时代特点;“违背他人意愿”的前提更是鲜明地体现出性骚扰的本质。同时,突破了以往其他法律着重保护女性的局限,更有利于对所有人进行平等的保护。

此外,在预防和处置方面,单位采用的措施不但应有预防措施、受理投诉的工作机制、调查处置工作机制等,还包括最后调查确属性骚扰的,应该对骚扰者进行处理的措施。这为举报和处置性骚扰等行为提供了可操作性。

因此,当遭遇不正当骚扰时,我们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让施害者受到应有的惩戒。

【记者】关喜如意

【统筹】尚黎阳

【主讲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作者】 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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